原标题:浙文互联: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会后事项的承诺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已于 2023年 5月 5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发行人于 2023年 6月 6日报送了《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于 2023年 7月 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454号)同意注册。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3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7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和规定,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发行人自报送注册稿文件之日(2023年 6月 6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期间的相关会后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副总经理离职
2023年 7月 19日,发行人披露了《关于副总经理辞职的公告》:李磊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李磊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李磊先生辞职后,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
上述人员变动系发行人正常人员流动所致,以发行人董事长唐颖先生为主的主要经营团队保持稳定,上述人员变动不构成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二、签字会计师变更
(一)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丽岩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自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本次变更前,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签字会计师为周瑕、刘丽岩、乔冠雯,现拟变更为周瑕、乔冠雯。
(二)相关承诺
针对浙文互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变更签字会计师的情况,本所核查了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瑕、刘丽岩、乔冠雯出具的相关承诺。经核查:
1、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次发行的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丽岩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自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会计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周瑕,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370500010022。现就职于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30年。
乔冠雯,中国注册会计师,会计师执业证编号:110003740067。现就职于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业 12年。
刘丽岩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刘丽岩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刘丽岩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刘丽岩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周瑕、乔冠雯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刘丽岩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周瑕、乔冠雯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周瑕、乔冠雯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刘丽岩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周瑕、乔冠雯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丽岩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3、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瑕、乔冠雯已出具如下承诺:
“本人同意承担签字会计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刘丽岩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三、会后事项的说明及承诺
1、发行人会计师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文件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没有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情形出现; 3、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5、发行人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股权、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6、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7、2023年 7月,李磊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李磊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发行人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正常经营。除上述人员变动外,发行人的管理层稳定,没有出现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人员变化; 8、发行人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申报的申请文件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9、经办本次发行业务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签字保荐代表人(苗本增、华佳)、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及签字律师(李燕、王慈航)、审计机构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周瑕、刘丽岩、乔冠雯)未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本次发行的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丽岩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自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除上述人员变动外,本次发行保荐人(主承销商)及签字保荐代表人、律师事务所及签字律师、审计机构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发生更换;
10、发行人未作任何形式的盈利预测;
11、发行人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主要股东没有发生重大的诉讼、仲裁和股权纠纷,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发行新股的潜在纠纷;
12、没有发生大股东占用发行人资金和侵害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13、没有发生影响发行人持续发展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14、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的独立性没有发生变化; 15、发行人主要财产、股权没有出现限制性障碍;
16、发行人不存在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事项;
17、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18、发行人不存在因媒体质疑报道以及相关质疑报道对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项;
19、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分别签署了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股票的申请文件。上述单位、人员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的盖章、签名属实;
20、如果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至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期间,发生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将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1、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22、发行人将在注册批复有效期内、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财务数据有效期内发行。
23、发行时发行人不存在利润分配事项、资本公积转增股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不存在回购股份期间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郑重承诺:发行人自报送注册稿文件之日(2023年 6月 6日)起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期间,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及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需重新提交上市审核中心审核,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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