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博学多才

[诉讼]ST大厨(873598):重大诉讼公告

博学多才 2023-11-23 79254
原标题:ST大厨:重大诉讼公告

[诉讼]ST大厨(873598):重大诉讼公告

证券代码:873598 证券简称:ST大厨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年11月19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年10月31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宁强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1月19日收到宁强县人民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书及传票(案号:(2023)陕0726民初1392号),宁强县人民法院召集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明耀于2023年12月6日到宁强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强县支行
主要负责人:何建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张明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年9月3日,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川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申请借款,后经协商,双方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1061006993210903001001。该合同对借款额度、借看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其中,合同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第5.2项罚息利率第5.2.1款约定,对于被告秦川公司未按合同(含支用单、借据)约定(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合同第八条费用第8.2项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等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秦川公司承担,原告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有权随时向被告秦川公司和担保人追偿,并从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2021年9月3日,被告张明耀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1561006993210903001001。被告张明耀自愿为被告秦川公司与原告签署的编号为1061006993210903001001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三年;主合同债权确定期间自2021年9月3日至2023年9月2日;被担保最高额债权为最高额本金2000000元及在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被清偿时确定。该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签订后,被告秦川公司于2022年8月31日向原告申请支用290000元借款,原告审核后当日向其发放了290000元贷款。双方明确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8月31日至2023年8月30日,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

2022年9月2日,被告秦川公司向原告申请支用1710000元借款,原告
审核后,于当日向其发放了1710000元贷款。双方明确该笔贷款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借款年利率5.5%,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

上述两笔贷款发放后,被告秦川公司并未能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也未能按约定归还本金。此前,原告多次进行催收,但被告秦川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截止本次诉讼前,被告秦川公司仍有借款本金2000000元,利息57237.08元(截止2023年10月25日)未归还和支付。

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小企业授信业务额度借款合同》《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等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被告秦川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了2000000元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秦川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张明耀未按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均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的合法债权。故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诉至贵院。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暂计至2023年10月25日为57237.08元)。

2、判令被告张明耀对被告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的诉讼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暂未对公司财务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应对,并将根据本案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五、备查文件目录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传票》(2023)陕0726民初1392号
《宁强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23)陕0726民初1392号
《民事起诉状》


陕西省秦川大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21日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