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博学多才

亚通股份(600692):亚通股份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博学多才 2023-09-27 111542
原标题:亚通股份:亚通股份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亚通股份(600692):亚通股份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证券代码:600692 证券简称:亚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3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拟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 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 资助;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 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0、转 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11、上海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和第六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达到下列标准的交 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个月内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项 时,应当经出席的所持表决权2/3以上 通过。
  第六条 公司下列财务资助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 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 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 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 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 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 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并必须在上一会计年度终结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 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 会应在二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章程》规定 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 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 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 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终结后 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 应在二个月内召开: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监局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在上条规定的期限内 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海证 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 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删除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 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 由。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 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召 开日之间的间隔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 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 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第二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 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 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 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 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 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 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可以征集股东投 票权。 第四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后的 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 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 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 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 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 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 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可能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 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情 况,载入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的公 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 况。关联交易回避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 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执行。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 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当选比 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按 以下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在选举 2名以上董事、监事 (职工担任的董事、监事除外)实行累 积投票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或授权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某位或几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 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但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不超过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如股东大会全部提案所提董事、 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制的股东大会选票不设“反对”项 和“弃权”项。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五)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 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 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当选比 例。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 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和监事时按 以下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在选举2名选举董事、监事(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除外)实行累积投票 制。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对董事、监事候选人进 行表决时,每位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持有(或授权持 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的乘积。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投给某位或几位 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 决权分别投给全部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但每位股东所投选的董事、监事候 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监事候选 人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 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个或几个董事、监事候选人行 使的表决权总数不超过其拥有的全部 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 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如股东大会全部提案所提董事、 监事候选人数量之和多于应选董事、监 事人数,应当进行差额选举。实行累积 投票制的股东大会选票不设“反对”项 和“弃权”项。 (四)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总数 由高往低排列,位次在本次应选董事、 监事人数之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当 选,但当选董事、监事的得票总数应超 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 分之一。 (五)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最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 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六)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 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 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 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 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 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 程序。 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 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 票总数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规定 程序进行再次选举。再次选举应以实际 缺额为基数实行累积投票制。 (六)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 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 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 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 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 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 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 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 程序。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 票、网络投票方式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 他方式投票表决。 除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外, 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的投票均采用直 接投票制,即每一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对股东大会每一议案的表决权数为 且仅为该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并 且不得进行任何拆分。 第四十五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 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 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 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 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 “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 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撒销。 第六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撒销。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 议,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的部分 职权。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在股东大 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有权在一定限 额内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担保、对外 投资、融资。董事会在行使上述权力时 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的原则, 建立严格的审查、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机 构进行有效评估,制作可研报告。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提供担保。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前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 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 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 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 包括在内。 (二)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三)关联交易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 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生的交易或 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累计 金额达到前二项标准的;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 供担保除外);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前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 董事审议通过。 (四)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 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生的交易或 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二项标 准的;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3、按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公 司与同一个关联人累计发生的交易或 公司与不同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标的类 别相关的交易累计金额达到前二项标 准的。


特此公告。


上海亚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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