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47号)批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首创证券”)。本次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价为7.0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32,469,966.00元,扣除发行费用63,555,630.8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868,914,335.19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国信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国信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 国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 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国信证券已与首创证券签订保荐协议, 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国信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定 期回访,了解首创证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 况,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 查。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 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法违规事 项。 |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首创证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 承诺。 |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范等。 | 经核查,首创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 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 经核查,首创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各项内控制度。 |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国信证券督导首创证券严格执行各项信息披 露制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 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首创证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 度,国信证券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 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经核查,首创证券已建立健全了信息披露制 度,国信证券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相关主体未 出现该等情况。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 |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 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 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露未 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符的事项。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 其他情形。 |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 现该等事项。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国信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 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 经核查,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 该等事项。 |
工作内容 | 督导情况 |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首创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 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金的 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 |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国信证券对首创证券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经核查,国信证券认为,首创证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首创证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