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2024年2月2日消息,七台河市聚康堂大药房因未查到“脾氨肽口服冻干粉”的进货验收记录,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购药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等,被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100095元。
据公告内容,经查,七台河市聚康堂大药房于2023年4月5日向投诉人销售1盒“脾氨肽口服冻干粉”,经查询该药房计算机系统验收入库明细,未查到“脾氨肽口服冻干粉”的进货验收记录,不能提供随货同行单、发票、购药记录、供货商资质证明等。根据药房法定代表人刘兵兵自述,“脾氨肽口服冻干粉”是顾客放在七台河市聚康堂大药房代卖,共5盒,由该药房法定代表人刘兵兵接收,存放在药品阴凉柜内,销售给投诉人的1盒涉案药品是微信付款,其他记不清楚了。销售价95元/盒,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75元,违法所得95元。
七台河市聚康堂大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了其他市场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元;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合计:100095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